全国首例AI成“作者”,文生图为何不被认定为作品?
AI日报讯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ai文生图领域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已然成为行业与法律界共同聚焦的“前沿战场”。尽管多地法院已通过判例确立“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是ai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标准,但当“提示词复用”引发的侵权争议浮出水面,法律边界的界定难题再次引发热议。记者从4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首次认定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
丰某某是一名设计师,在2023年8月借助一款ai文生图软件,创作并在社交平台发布了“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共17件,配以“商家在哪里!求量产!”的文案,独特的设计瞬间吸引大量关注。岂料,被告朱某某随后通过平台私信丰某某,提出其父在张家港经营的公司可将设计量产上市,却遭丰某某以已与他人达成版权合作婉拒。
然而,到了2024年1月,朱某某在同一社交平台发布“女儿说想要蝴蝶椅我花50个w给她做出来了!”等笔记,大肆推广自家“蝴蝶椅”产品。丰某某敏锐察觉,朱某某销售的蝴蝶椅产品、网络宣传图及包装图,与自己创作的艺术椅作品在视觉上高度相似,遂认为对方严重侵犯自身著作权,不仅阻碍作品正常生产销售,还造成经济损失,于是一纸诉状将朱某某及相关公司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索赔20万元,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与生产模具,删除侵权内容。
庭审中,双方围绕作品独创性与侵权认定各执一词。朱某某一方直击要害,质疑丰某某创作过程的严谨性与可追溯性。丰某某称创作时运用“从素材库查找贴纸素材,拼贴到椅子腿上,作为垫图再次投入ai”的关键步骤,却无法明确“垫图”来源,也难以证实其对最终生成图片的实际影响。为还原真相,在法官主持下,丰某某当庭复现创作过程,即便使用与原作品发布时相同提示词,受ai生成内容随机性影响,最终生成图片与原作仍存在显著差异,难以完全复刻。
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需具备独创性,即创作者需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等方式,对ai生成的初始图片进行调整、选择与润色,在图片布局、色彩、构图等表达要素上,展现个性化选择与实质性贡献。但丰某某未能提供创作过程中的流程图等原始记录,难以证明其在创作中投入足够智力劳动,作出具体且有价值的个性化选择。基于此,法院判定丰某某主张保护的ai文生图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宣传图等与丰某某作品在具体表达层面差异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驳回丰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作为我国首例判定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案件,该案的落槌,为行业发展与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指引,有助于在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间寻求平衡。判决明确了 “提示词复用” 与侵权认定的界限,厘清了仅靠简单提示词触发ai生成内容,因缺乏独创性智力投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给广大ai创作者敲响警钟:若想作品受法律保护,必须在创作全程留下详尽、可追溯的人类干预痕迹,建立完善创作日志体系。
新华日报·AI日报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