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聚焦

盐城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


  • 时间:2024-04-27 08:05:13
  • 浏览:145

【案情】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于1999年11月16日成立,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属于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付庄西南村村办集体企业, 2017年9月13日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因环保关停注销,原告承担了该企业的债权债务。2016年3月10日,大通纸品厂与三润临沂分公司就企业环境影响报告签订《技术合同书》,合同约定,三润临沂分公司于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向原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提交其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部门评审,合同金额2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于2016年3月10日支付合同费用18万元、2016年3月17日支付风险评估费1万元。2016年5月,三润临沂分公司出具《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一份,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分别加盖了公章。三润临沂分公司至今未向原告出具《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年产10万吨再生瓦楞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6年7月8日,大通纸品厂因未取得环保部门的备案文件,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通知停产。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与被告三润临沂分公司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并返还已支付合同价款18万元、返还风险评估费1万元;赔偿因停产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1,40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