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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论:执法人员抢夺手机属“法无授权”


  • 时间:2024-04-27 1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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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涤明

讨薪女工周秀云命丧派出所一事又有新消息。北京公益律师李劲松致信山西省公安厅、太原市政府等9单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内容多达11项,其中包括:警察强行夺取现场群众拍摄手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删除手机内所拍摄的的依据又是什么?(《郑州晚报》1月12日)

接受公民监督,是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义务。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曾表示,现在人人都有手机,要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的正能量。显然,公民用手机监督政府是合法的,而抢夺公民手机才是违法行为。

奇怪的是,每次发生“抢手机”情况,相关部门都含糊其辞,事件处理、追责中,从不涉及“抢手机”内容。这次,公益律师向山西各相关部门申请公开警察夺取群众手机、删除拍摄内容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不难回答:执法部门公开的执法活动,绝不涉及国家机密。没有任何法律对公民监督公务活动有禁止性规定。法治原则上,公民权利为“法无禁止即自由”;而执法人员抢夺手机则属于“法无授权”。

“讨薪农妇死于派出所”事件,正义迅速得到伸张,与一名农民工逃脱警察追查,保住手机拍摄资料有直接关系,这正是王岐山所说的“人人都有手机”的正能量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