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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追债公司/抵押房产能直接归债主所有吗?


  • 时间:2024-04-23 11: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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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借款,另一人用名下房产给其做抵押担保,后借款人无法还款,抵押房产能直接归债主所有吗?债权人是否享有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通过下面这个案件一起来了解一下。上海追债公司

案情回顾

赵某与蔡某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年初的事后蔡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蔡某借款35万元,蔡某向赵某出具一份借条,并请求朋友李某作为担保人,用李某名下的某处房产为其提供抵押担保,蔡某、李某分别在借条上签了字。

借款到期后,蔡某未能按照约定还款,于是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蔡某归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李某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赵某提供的借条及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其与蔡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赵某实际转账31.2万元给蔡某,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31.2万元。

关于李某提供的抵押的房产,法院认为,因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赵某对李某提供担保的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终法院判决蔡某归还赵某借款本金31.2万元及逾期利息,李某对该债务在蔡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观点

在民间借贷风险中,债权人为降低回款风险,保障债权实现,常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等财产作为抵押。这些作为抵押的财产就称作抵押财产,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那么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中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通俗来讲,“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那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就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当抵押权设定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赵某就是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其丧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设立不动产抵押权,除了要签订抵押合同外,还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不能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还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丧失的仅是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并不全然免责。在抵押或合同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钱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因为抵押人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