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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要债公司:浅谈被执行人借分家逃债的有关


  • 时间:2024-04-30 16: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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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执行人借分家逃债的有关问题在当前的执行工作中,“执行难、难执行”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被执行人采取与家庭共同成员分家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且上升幅度很大,而现行法律中的相应条款却很欠缺,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原家庭共同成员作为共同被执行人的问题值得商榷和探讨,笔者拟就此谈几点粗浅看法。一、被执行人分家逃债的几种情况1、涉及被执行人分家逃债的情况有:①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债务人便与其同住家庭成员(主要是子女)分家,以逃避债务;②诉讼过程中债务人与其子女分家,以逃避债务;③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债务人与子女分家以逃债;④进入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与其子女分家,以逃避债务。以上几点的时间界限:债务形成在前,分家行为在后。⒉借分家行为逃债的途径主要有:①分家时分家协议上未涉及任何债务;②分家时分家协议上涉及部分债务,但未涉及被执行人的此笔债务;③分家时分家协议上虚设部分债务;④分家时,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了处分;⑤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将家庭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子女,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生活必需品或不分任何财产,而债务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来逃避债务。

二、借分家逃债的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分析2002年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上海收账公司国人大常委会善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该解释列举了拒不执行的五种情形,第一,为“被执行的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但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以接收逃债财产的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没有涉及,在执行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各种情况在法律规范方面缺乏相应的对策,只是有关实体法规定了逃债行为的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第4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第7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如合同纠纷,债务人通过分家协议逃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上海讨债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