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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友担保却替友还债,这些法律风险你清楚吗?


  • 时间:2024-04-30 01: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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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担保公司与被告王某、任某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6万元,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任某与担保公司签订了个人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约定了反担保的范围以及任某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

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向银行还款62292.12元。代偿后原告要求被告任某按照反担保合同中要求支付欠款本金、利息以及担保费和违约金,任某无故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任某立即偿还原告担保公司欠款、以及担保费用。

由于被告未在判决生效之日偿还费用,担保公司向九台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数次联络两名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某表示没钱偿还欠款,而任某表示不愿意偿还王某所欠借款。经网络查控等调查过程,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没有财产,而被执行人任某多个银行卡内有存款,由于任某为王某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个人反担保合同,遂对任某财产进行扣划,划扣欠款违约金以及迟延履行金共计69177.28元,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九台法院始终秉承以人为本、高效便民的执行理念,公正公平的执行态度,通过线上线下查控,追踪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实际行动敦促案件执行,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 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