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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说法】“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都是“工伤”吗?


  • 时间:2024-04-30 00: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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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都是“工伤”吗?受了“工伤”应该怎么办?不算“工伤”又怎么办?本期案例,让公职律师来为我们讲解吧~

案例

工友甲发生一起“工伤”案件,事故经过:甲受雇乙公司,乙公司委派他到丙公司看守电工房,期间他又受丙公司雇佣,临时为丙公司从事其他与原工作无关的登高作业事项,工作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造成右桡骨远端骨折、周围软组织肿胀、L1椎体爆裂性骨折、局部塌陷、后方椎管稍受压变窄。事故发生后,甲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住院51天出院。

出院后,甲持出院病历资料咨询律师,律师建议其到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工伤鉴定。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其病历资料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病残等级(GB/T16180-2014)等,综合评定甲伤残等级为八级。律师根据该伤残等级计算甲应获得近34万元的工伤赔偿,并出具了详细的计算标准。甲持八级伤残鉴定意见书和律师计算的34万元工伤赔偿标准向丙公司要求赔偿,丙公司却不予认可该鉴定意见,主张不应按工伤事故赔偿,应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两者赔偿费用相差近一倍,双方争执不下。

双方之所以产生上述争执,问题的关键在于甲认为“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都是“工伤”,应该按“工伤”处理。而事实上,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法律依据、计算标准、赔偿结果等都有显著的区别,差之毫厘,缪之千里。

公职律师分析

两者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人身损害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双方是民事关系。

本案中,与甲建立劳动关系的是乙公司,甲应在乙公司委派到丙公司的电工房工作,而甲系在原工作岗位、原工作职责范围外另行为丙公司提供临时劳务,自行收取费用,与丙公司只是一种临时劳务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不符合工伤的认定前提要件。

两者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

处理程序和处理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损害可以双方协商或者直接诉讼。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发生工伤时,首先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才能在治疗终结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人身损害赔偿则无此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协商处理时也可直接申请伤残鉴定。

本案中,律师建议甲直接自行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经工伤认定,即使甲符合工伤的标准,也不符合法定的工伤处理流程。

伤残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不同

工伤的伤残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而一般人身损害致残等级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同样的伤情,一般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些。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的伤残等级要比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

赔偿项目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公职律师提醒

工伤事故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由于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的不同,两者的归责原则、主张权利的时效、举证责任、赔偿主体等都存在很大差别。

所以,“工作之中”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并非都能够认定为“工伤”。本案例中甲曲解“工伤”概念,坚持要求“工伤赔偿”,既达不到追求合理赔偿的目的,也加大了双方的争执和误解,导致矛盾的激化,不利于纠纷的正确解决。